关于批准《悬挂运输设备轨道》(局部修改版)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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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关于批准《悬挂运输设备轨道》(局部修改版)
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4]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第147号)要求,《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对于不能及时根据新规范全面修编的《悬挂运输设备轨道》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以下简称原标准设计),由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轻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了符合新规范要求的局部修改标准设计(以下简称局部修改版标准设计),与原标准设计配合使用。经审查,批准《悬挂运输设备轨道》等12项局部修改版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悬挂运输设备轨道》等十二项局部修改版标准设计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额及编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四年一月二日200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局部修改版)名称及编号表结构专业(12项)序号标准设计号图别标准设计名称编制单位198(04)359-1标准图悬挂运输设备轨道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298(04)359-2标准图悬挂运输设备轨道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398(04)359-3标准图悬挂运输设备轨道中国轻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98(04)359-4标准图悬挂运输设备轨道中国轻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97(04)G511标准图梯形钢屋架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697(04)G512标准图钢天窗架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797(04)G513标准图钢托架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801(04)SG515试用图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901(04)SG516试用图轻型屋面钢天窗架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