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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摘要」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程变更。现在经常用简单的、生硬的行政手段处理,成为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的焦点之一。我国已进入WTO,应从目前的规定开始,向国际通用的处理模式转变。本文阐述工程变更的重要性、范围、性质,以及变更文件的编制、变更价款的确定等管理模式。

  国家对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定义工程变更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可见实施监理制后,工程变更与以前的设计变更相比较,无论从范围、性质及具体运做上都有很大的差异,不能按设计变更的概念来理解FIDIC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广义上的工程变更范围,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质量要求或标准的变动;同时还包括合同条件的改变。

  2工程变更的性质及工程变更的重要性

  任何部分的工程变更,业主、承包商、设计者、监理都可以提出,但按规范规定,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任何变更,都要由监理工程师来处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的变更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业主承包方都应执行。

  工程变更通常发出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是不可预见,事先无法约定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决策,要求及时、准确地确定。否则,再合理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大多数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若处理不当,会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监理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3工程变更的提出和审查

  3.1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可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业主提出,有时监理工程师也会提出工程变更。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可能是自然条件限制,如地质条件变化或地下障碍,也可能是承包商为节省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加快施工进度。这种变更一般都要涉及工程质量和费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提出变更,主要是使用功能的改变。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看是否合理可行,视工程变更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若属于新增工程,则不能作为工程变更,需另签合同。监理工程师往往会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变化,本着降低工程成本,加快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提出工程变更,有时为弥补设计中的不足或修正错误。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如属于业主授权的范围,可直接下达变更通知,报业主备案;否则应与业主协商。

  3.2工程变更的审查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为业主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如涉及其他部门,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4编制工程变更文件

  任何一项工程变更设计,从提出到执行,通常要经过承包商、监理、业主反复论证、协商;同时,为了具体实施、计量支付、工程管理检查、竣工审计的需要,必须编制完整的变更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4.1工程变更通知

  对于一项工程变更通知,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要求其非常严谨和公正。不应简单地说明决定哪一部分进行变更。而应是一个完整的,包括: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拟采用的标准;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工程变更的估算价款。

  4.2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量清单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基本相同。但是为便于检查该工程变更后对合同价的影响,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都需填写变更前后的单价、数量和金额。

  4.3变更设计图纸。特别是详细的建筑结构构造图。

  4.4其它有关文件

  5确定变更价款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知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监理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现行确定变更价款的规定有两点值得探讨。一是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款。由于工程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要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直接影响承包商、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少承包商认为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就应该对该项目重新议价,用以弥补原投标价偏低造成的亏损或获得高额利润的倾向。必须澄清,需要确定新的价格只有以下两类:一是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二是时限问题,一般工程变更很难,在施工前14天下达,同时工程价款的确定应在变更单下达时即确定签认。工程变更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管理过程,应从现行的模式向国际通用模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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