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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1

山西省阳泉市宏建大厦

2

河南省郑州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江南戎居”2#楼

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会展新城9#、10#地块-F栋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通讯花苑1#-5#楼

5

云南省昆明市广源小区一标段

6

贵州省遵义市新华书店图书发行综合大楼

7

江西省抚州市东华理工大学国防生宿舍楼工程

8

海南省三亚市凤凰水城4号5号楼

9

湖南省长沙市万科·西街花园三期项目


关于对河北、山西等二十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我部今年第四次安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对河北、山西等地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08〕107号)的要求,2008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我部组织十个督查组,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二十个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总体情况

  督查期间,各督查组通过听取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查看在建工程等方式,对受检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了督查。

  本次督查共计检查了20个省、自治区的40个城市,100项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工程50项、学校建筑15项、其他公共建筑34项,累计建筑面积398.86万m2;市政工程1项,投资额2亿元。

  从督查情况看,各受检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检工程质量安全整体处于受控状态。其中,工程实体质量方面,1642项检查内容中,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1084、525、33项,占总检查项的66.02%、31.97%、2.01%;建筑施工安全方面,1000项检查内容中,好、中、差项分别为604、312、84项,占总检查项的60.4%、31.2%、8.4%。本次督查共对9个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见附件)。

  二、受检地区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督查表明,各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受检地区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明确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宁夏召开厅党组会,在分析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基础上,确立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安全生产目标。青海省下发了《2008年建筑工程质量工作要点》,明确了工作重点。海南省海口市专门召开会议,与全市在建项目的各参建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地均成立了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

  (二)注重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注重从法制建设上下功夫,围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制度标准,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工程勘察现场鉴证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江西省制定了《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下发了《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制定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等13项制度,完善了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三)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我部的工作部署,强化了对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学校及周边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建筑抗震设防和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建筑附属设施的牢固性和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各地共组织了2273个督查组,对241个地(市)、1671个县(区)的82472个施工项目进行督查,共排查出一般隐患347526项,已整改342101项,整改率为98.4%;排查出重大隐患3269项,已整改3151项,整改率为96.4%。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在2007年至2008年9月期间,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934份,纠正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131次,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815次,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24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2964次。山东省在今年开展的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71家单位限期整顿,52家不予按期转正,109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山西省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2364份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307项。

  (五)重视抗震设防,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强化设计阶段抗震审查,着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江苏省制定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地方法规,浙江省印发了《村庄新建房屋抗震技术导则》等三项技术标准,四川省在施工图审查中对不符合抗震设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取得了显著进展,2006年、2007年分别完成8900户和21,2008年计划完成的20万户目前进展顺利。汶川地震后,各地还普遍开展了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强化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素质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夯实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河南省在全省开展“创精品,消除质量通病”宣讲研讨活动,通过现场会、座谈会等形式,向一线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传授消除质量通病的专业知识。江苏省常州市在全市开展以“安全在先,教育为本”为主题的节后安全生产—“2008春风行动”。河北、新疆、甘肃、贵州、黑龙江等地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创办农民工夜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督查的情况看,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是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地区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筑市场秩序亟待规范。部分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压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基本条件得不到保障;部分施工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现象严重,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部分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监理行为不规范;部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程序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是工程设计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工程设计文件不齐全,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图纸不吻合;部分工程的抗震概念设计考虑不周,结构体系及构造措施不尽合理,构件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框架梁柱设计的不符合率达7.3%。

  四是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通病。部分工程钢筋绑扎不规范,砌筑质量不高。受检项目中钢筋安装的符合率仅为35.8%,基本符合、不符合率分别为56.8%、7.4%;砌筑质量的符合率仅为24%,基本符合、不符合率分别为74%、2%。

  五是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21%的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隐患;17%的工程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11%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制定和实施不规范;少数施工现场还存在施工人员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受检地区要针对我部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整改。对于我部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要督促有关单位定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整改,由监理单位监督整改,建设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按照会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综合治理。要着力推进监管机制创新,加强部门协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把关,将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彻底清出建筑市场,为质量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是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按照《关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要求,在全国开展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整治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务求取得实效。

  五是进一步加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要加强抗震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实行抗震设计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确保结构抗震设计落实到位。要继续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着力提高农村的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六是充实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要适应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妥善解决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编制、经费问题,开展质量安全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效能。

  附件:发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项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发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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