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促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及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2009年8月和9月,我部分两批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外)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重点为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同时,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层级监督。本次检查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如通过随机巡查确定受检项目,延长单个项目检查时间,普遍使用混凝土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楼板测厚仪等仪器设备,使检查更加严格公正、科学细致。检查期间,郭允冲副部长对部分省市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指导。
本次检查共抽查了90个城市的180项在建工程,包括住宅工程103项(其中保障性住房33项)、公共建筑工程55项、市政桥梁工程22项,房屋建筑总面积为537万平方米。按照我部统一要求,各地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自查,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对3403项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了抽查,对其中1124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告知书,确保了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比较规范,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据统计,在13103项检查内容中,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项分别为8385、4212、506项,占总检查项的64.0%、32.1%、3.9%。其中,北京、重庆、上海、安徽、辽宁、天津等地检查情况较好,受检工程符合项达到76%以上,不符合项在2.1%以下;贵州、吉林、云南、内蒙古等地检查情况相对较差,受检工程符合项在50%以下,不符合项在4.8%以上。
本次检查共对50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各地、各有关单位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了认真整改,河北、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西、贵州、甘肃等地还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工程质量工作取得进展
(一)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夯实了工程质量管理基础
各地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法规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了一批地方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工程质量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据统计,近两年各地共颁布有关工程质量的地方法规20个,规范性文件381个,各类技术标准和导则503个。四川省根据灾后重建的需要,及时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重庆市近两年先后建立健全了住宅分户验收检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初步设计质量技术审查等制度,编制了40项技术标准,工程不断健全。
(二)积极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和手段,提高了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各地根据工程质量工作的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积极创新,不断探索,在改进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和手段上狠下功夫,监管效能不断提升。上海市针对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和质量通病等重点环节,采用样板引领以及对差企业、差工地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重点监管的差别化管理手段,强化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江苏省进一步强化监督巡查制度,完善三级巡查体系,监管力度显著增强。江西省实行勘察文件专项审查,确保工程勘察前置性审查落到实处。山西省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建设,完善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机制。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将监督执法检查作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各种综合及专项检查,严格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一批质量隐患,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浙江省在此次监督执法检查中,共检查工程3269个,发出整改通知2011份,提出整改意见11270条,其中103个项目停工整改。河南省除定期进行全省工程质量巡查外,还多次开展针对廉租住房、施工图审查机构、三峡移民工程、中小学校舍等专项检查和治理。福建省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市场清出力度,两年来共注销31家施工企业、4家监理单位的资质。山东省大力强化监督执法,仅2008年就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278起,罚款总额达到1780余万元。
(四)认真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了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各地把对各类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的培训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大考核力度,成效显著。湖南省去年以来先后培训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人员1400人次,培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技术人员12000余人次,农民工约23万人。广东省在工地建立了农民工学校,开展农民工施工技能培训,促进了农民工技能和素质的提高。陕西省专门成立执业注册管理中心,全面加强对注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有力提高了执业注册人员技术水平。辽宁省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五)高度重视住宅及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切实保障民生
各地十分重视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加强质量通病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北京市专门成立保障房工程质量监督组,对全市保障房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加强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和建筑节能监督抽检。天津市制定了关于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湖北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明确要求全省各地到2013年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创建达标率达到90%以上。安徽省出台《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活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一是少数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建设,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二是不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存在图纸未经审查合格即用于施工,以及重大修改和变更不重新报审的情况;三是仍有一些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脱离正常监管,工程质量存在失控风险。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工程开工前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且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河南省新乡市仍有部分在建工程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控制不严格。一是一些企业质量管理存在漏洞,相关人员责任不落实,如工程勘察野外记录、工程验收记录等无有效签字,不按施工技术方案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等;二是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甚至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如勘察钻孔数量少,钻孔深度达不到要求,设计计算书存在缺漏项,荷载及配筋取值不足等;三是施工质量通病仍比较普遍,不少工程混凝土有胀模、烂根、夹渣、裂缝现象;四是少数工程混凝土回弹强度不达标,甚至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例如:湖北省黄冈市某工程勘探控制性钻孔不足,多数一般性钻孔深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工程混凝土外观存在多处蜂窝、麻面,模板拼缝及层间板墙接槎处漏浆、烂根,电梯井门洞口尺寸偏差超出范围;河北省唐山市某工程悬挑梁支座上部钢筋施工与设计不符,梁面第一排钢筋根数少于设计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三)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监理工作力度较弱,把关不严,如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旁站监理不到位,监理通知单和监理日志缺失,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二是施工图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现象,特别是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深度不够。同时,一些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记录、不上报,客观上纵容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江苏省南京市某工程的监理单位共下达17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质量控制类)》,但有12份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也未签署监理审核意见;广东省广州市某工程未按照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未严格把关。
(四)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欠缺,技术力量不足。一是部分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严重不足,超资格范围执业情况仍较普遍;二是部分技术人员水平偏低,对标准规范理解不准、掌握不深、经验不足;三是一线操作工人缺乏有效培训,缺乏基本的质量安全常识,职业素质较低。例如:海南省琼海市某工程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已过期仍继续使用;四川省德阳市某工程施工人员缺乏常识,在砌体转角处留设直槎,且不设拉结筋。
(五)部分地区质量监管薄弱,执法不严。一是不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经费不足、人员紧缺的问题,影响监管力度;二是部分监督人员技术能力不够,如有些明显的质量问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多次巡查、抽查却未能发现;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严,督促整改不到位,监督责任不落实。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做好质量问题整改工作
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整改,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各地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加强跟踪检查,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记录。要将此次检查作为改进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的契机,举一反三,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查找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和管理制度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认真研究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质量责任和管理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责任,合理界定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勘察、设计、监理等注册执业人员的个人责任。不断探索完善质量巡查机制、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和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管机制,着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坚决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形势平稳。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监督工作经费,强化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提高队伍执法能力。加快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加强跟踪检查和层级督查,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市场约束机制建设
要通过加强质量诚信评价和奖优罚劣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约束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进一步做好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将其与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挂钩,同时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通过示范交流等活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企业质量管理的自律机制。
(五)加强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
要进一步加强质量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做好工程质量法规政策和有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广大从业人员增强质量意识。继续扎扎实实做好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特别是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各类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掌握和准确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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