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建筑活动是建筑法调整对象,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许可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其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也可称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因为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视工程的投资额大小和投资来源的不同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④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也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⑤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人员实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并许可其按照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的制度。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勘察、等单位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建筑工程承包
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承包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联合承包等多种承包方式。建筑法禁止非法转包、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
四、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法
一、概述
1、招标投标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在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过程中,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愿意成为卖方者是投标人,采购方是招标人,最后真正成为卖方的是中标人。
2、招标投标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价格。在招标时,项目成交的价格是有待于投标者提出的,因而,招标不具备要约条件,不是要约,它实际上是邀请其他人(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报价),是要约邀请。而投标则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二、招标
1、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次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它是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向三个以上投标人发出邀请。公开招标也存在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等缺点,因此需要邀请招标进行补充。
3、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4、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的重点是对投标人专业资格进行审查,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近三年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5、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按照套数发售,一个投标人一套。招标文件的价格等于招标文件编制、印刷成本,定价应当合理。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编制投标文件
编制投标文件,不仅应当搜集有关资料,还应当参加投标预备会和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是通过抬标人召集主持会议,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勘察现场是投标预备会的重要内容。
3、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人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
4、对投标的其他要求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四、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的活动。
五、评标
评标方法有百分法、评议法和合理低标价法(也可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
评价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且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六、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执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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