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按08计价规范或国家、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5、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他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暂估价中的材料是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计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送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在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6、规费和税金应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7、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束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的条款。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四十条(三)项规定按下列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9、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0、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在交付。
1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掌握工程预付款的概念、拨付和扣还;
掌握工程价款调整的因素与原则;
因素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工期变更、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
调整原则;
熟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相关的规定;
熟悉08计价规范有关工程款支付的规定;
了解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计价争议处理方法。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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