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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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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部署落实,为“十二五”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开局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中,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及我部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每一项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制定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要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直接督办,较大事故由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其他事故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四个结合”,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以深基坑、脚手架为重点的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对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地区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 各地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要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引导市场、引导业主选用诚信企业和质量安全业绩好的企业。 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该吊销的要吊销,该降级的要降级,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扣,该清出建筑市场的要及时清出市场;对有违法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该吊销证书的要吊销证书,该停止执业的要停止执业。同时各地要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上报工作,将每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罚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五、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积极开展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关注、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加大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11月25日前上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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