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重视对村镇工程质量监管的指导和服务;技术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监督工作计划,认真实施不良记录公示等制度,办事程序公开,规范,及时掌握分析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3.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各类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成效突出,近三年来未出现行政诉讼败诉事件。
4.近三年来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有较大提高,群众投诉明显减少,且监管行政区域内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重视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应用各种先进检测设备和信息化技术成效显著,基本实现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数据。
6.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成效显著,监督人员廉洁自律,近三年单位及个人无违纪案件。
(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依法行政;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务意识强,无监督工作投诉。
2.能够正确掌握和应用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求真务实,能够及时认真地查处质量问题或隐患,所监管的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是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工作不断创新,在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对监督工作改革做出了较大贡献。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受到单位和社会好评。
三、申报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名额见附表。
四、评选程序 1.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首先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评选、推荐,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审报表(一式两份)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2.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定。
3.各地要严格按推选名额分配表推荐,并优先推荐各级市、县监督机构,不得超额。
五、表彰形式 经建设部审定后,授予“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评选时间和要求 评选时间为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9月1日到9月15日为申报时间,9月16日到9月30日为申报资料审查时间,10月20日前评审小组审定。
附件:1.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表
2.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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