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券币的整理 1.收入各项券币的整理均应凑成整数后封扎,其方法如下: (1)各种面额的券币均应分别整理,同一面额每100张为1扎,每10扎为1捆。 (2)每扎应用纸签条封,每捆应加贴封,注明年月日。 (3)同一面额未满100张的钞券,得以50张折摺封扎。 (4)各扎各捆经收人员应加盖私章。 (5)各种硬币,同一面额每50枚为1卷,每1000枚为1袋,各卷名袋须如盖经收人员私章。 2.经手点钞人员对其所签封的券币负责。顾客以当面点清为限,钞票一经离柜,所有封签即属无效。 (二)其他事项 1.现金的提存 (1)往来行库的票据及现金提送,应派适当人员充任,金额较巨或认为必要时应加派人员办理。 (2)每日营业终了时,除留一部分充为次日营业开时必要的支付资金外,所有款项应尽量送存银行。 2.库存 (1)现金库存除现款外,其他一切票据、借据或取款凭条均不能抵充。营业终了结账后,如有经收(付)的款项应办妥次日收(付)款手续,经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连同传票一并保管。 (2)每日库存现金,须与现金库存表所载金额相符,如有不符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并应于当日查明不符缘由,如确属无法当日查明时,应以暂收款或暂付款科目整理,次日再继续调查。 3.金库 (1)金库内外门应备正副钥匙各一副,内门正钥匙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外门正钥匙由经理或指定副经理掌管,非两者不得启闭金库,内外门副钥匙由经理会同会计科长及主办出纳员密封缄口盖骑缝章后,交由经理另行保管。 (2)因故不能使用正钥匙需使用副钥匙时,经理须会同会计科长及主办出纳员启封,用后重行封存。 4.贵重物品的保管 凡与业务有关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需寄存出纳专用的金库时,应由经办人员成扎或整箱密封,并由主管人员签章后,连同保管条(写明交存的件数)交出纳员,出纳员点收后给保管条签章交经办员收执,发还保管物时,收回保管条注销后装订保管备查。 5.银行存款支票簿的使用 (1)领用支票簿时,须由主管指派的经管员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发交经办人员签章使用。 (2)作废的支票,须盖作废戳记,粘贴于该同一号码的存根上,以示慎重。 (3)每日营业终了时,经办员应即查对当日签发的支票存根,结计金额在存根最后一张背面,与银行存款科目签发总数是否相符,同时查点尚未使用的空白张数是否相符。 (4)用讫的支票簿(存根),须交还经管员查核使用张数及作废张数是否相符,并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后,妥为保存(订为15年)。 6.银行存款的印鉴 银行存款的印鉴为有权签章人员印鉴(签章、职章、私章)及副署人员印鉴(会计科长、信托科长、出纳员的印章)。 7.号码牌的使用 (1)号码牌本身并非付款凭证,仅为经办员方便认识交付客户的标记,主管应指派经管员负责分发、收回及查对。 (2)经管员发给号码牌时,应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由经办员签章领用,营业终了后,各经办员应将当日使用后收回部分及未使用部分分别整理后,交还经管员集中保管,使用后收回部分保管一个月后烧毁。 (3)经办员签发号码牌予顾客时,应在其正面与收入或支出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并盖日期戳记,收回号码牌时,应对骑缝图章详加核对以防仿造假冒,收回后并应即予以注销。 (4)号码簿隔日无效,当日营业终了后,如客户未取款项时,经办员应向主办科长报告并填制(货)暂收款项传票入账,日后客户持单前来取款明须查明缘由报告主管认可后,填制(借)暂收款项传票办理付款。号码牌经管员应将其号码登记备查。 (5)号码牌如有遗失时,应按下列各点办理:顾客遗失时,应查明其交易性质、金额等详情,如认为无疑义应请顾客书面作废,经主管核准后照付款项,但如认为必要时应请觅具妥保后始予付款。公司内部经办员或经管员遗失时应报请主管查明其遗失原由,倘因遗失而发生事故时,应由该经办员或经管员负一切责任。以上两种情形发生时,并应通知经管员将其号码登记备查。 (6)号码牌应以各种不同颜色印制,经管同分发使用时应逐日以不同的颜色分发,以防仿制或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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