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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实验小学章程

昆山市实验小学实验小学是一所规模较大的学校,而且依托“实验”两字的良好声誉和实验小学校园文化,今天的昆山市实验小学已因质量高、服务优而享誉昆山乃至省内外。

然而一所规模较大的学校,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每前进一步都显得格外艰难。《手册》便是为学校发展保驾护航的,更是为“为每个孩子的美好未来负责”这一办学理念作保障的。

学校能否生存与发展,说到底就是看质量,这本手册的全部目的就在于保障质量。

我们并不希望这本手册将教职工 “管死”,我们希望 “管活”,即我们依赖这本手册去追求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我们希望这本手册是教师人生充实与幸福的奠基石。因为许多管理制度在确定了行为标准的同时,给人以无限自由与超越于标准的空间。

这本手册并不是某个人劳动的产品,也不是某一段时间突击的产物,这本手册本身是数十年历史的积淀与众人智慧的结晶。随着历史的延伸与智慧的进步,这本手册会有改动,或许还会更厚些,更精确些,更科学些。因为手册是昆山市实验小学文化的一部分,是昆山市实验小学的又一标识物,未来对手册的改动,本身就是一部学校文化的变迁史。她将伴随着学校未来的每一天。

第一部 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昆山市实验小学是一所公办小学校,受昆山市教育局领导。

第二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培养学生,为造就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础教育,学校应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三条 学校按照“为每个孩子的美好未来负责”的办学理念办学,使实验小学成为一所提供优质教育与服务的精品学校。

第四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学生有足够的能力适应并生存于不断进步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而且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追求充实、高尚而幸福的生活。

第五条 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应形成师生共同学习的学校特征,并使师生在学校学习中共同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学校名称(全称):昆山市实验小学

学校的主管部门:昆山市教育局

学校的主办单位:昆山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46号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 招收学生,对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5. 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 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2.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3.履行教师聘约;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和教育法律责任

一、受教育者的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获奖权)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获得公正评价权)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申诉诉讼权)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教育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受教育者的教育法律责任

1. 义务教育阶段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 在教育考试中作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 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学校教育秩序,视情节承担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4. 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昆山市教育局聘任。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保证、监督校长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校务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教技室、少先队大队部、少年科学院等八个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六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十五条 学校是政府的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十六条 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学校勤工俭学所创收入,除按规定缴纳税收,其余部分归学校所有。学校应多方筹措办学资金,吸引各方投资和赞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所筹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学校招生与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小学学生。招生范围主要为本施教区新生,非本施教区学生入学则需学校特别认可。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标准班化教学,每班学额在50人左右;适当时机实行小班化教学,每班学额在30人左右。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扶贫帮困基金,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市内外招聘优秀教师,督促教师参加进修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在教师中实行奖惩制度。

第八章 聘用合同制与学校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规定实施全员 聘用合同制,维护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各工作岗位的责任制,严格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责任,从严治校。

第九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颁课程计划,学校有权依照学校办学思想理念对课程进行适当调整和充实。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权在规定的比例内开设符合学校办学思想理念的校本课程。

第十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实施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应在民主程序内进行。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应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欢迎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支持和鼓励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配合昆山市教育督导室和昆山市教育局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应力争纳入ISO9000国际质量论证体系。

第十二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昆山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教师资格条例》

8.《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9.《昆山市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0.《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11.《昆山市中小学教学常规》

12.《江苏省教育系统财务工作细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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