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7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3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的建筑物。
1158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IOL时,地下变电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9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0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1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2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1151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I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安全卸压及压力测量装置。
11.5.1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5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5.16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11.5.17变电站应按表11.5.17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表11.5.17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11.5.18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1.5.19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7节的有关规定。
11.5.20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1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表11.5.21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