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程序是:建立集中招标组织;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发布招标公告;召开信息发布会;澄清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开标;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定量评价确定人围品种;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的是:
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
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
3)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
4)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范本》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
5)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定性评价是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6)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随机抽取。
7)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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