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是人类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和创立起来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技术。标准和标准化从一开始就来源于人们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且一直服务于这种实践,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根据《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简单地说,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目前,这种规定最终表现为一种文件)。如古代,我国陕西省咸阳出土的秦始皇兵马俑,四川省成都市发现的三星堆,从出土的青铜面具、人像、玉环等文物来看,选材、加工、制造等各个环节,不仅反复地、大量地出现,而且已具备技术上相当的一致性,这种统一的一致性要求其实就是标准。重复投入、重复生产、重复加工、重复出现的产品和事物才需要标准。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标准对象就是重复性概念和重复性事物。标准的本质反映的是需求的扩大和统一。单一的产品或者单一的需求不需要标准,对同一需求的重复和无限延伸才需要标准。
依据上述解释,安全标准的含义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作业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简单地说,标准化是为了在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即标准化是项活动,一个过程。标准化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二)安全标准的作用 1.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广义讲,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等所构成的。在这个体系中,标准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标准是法律的延伸。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性规定,通常体现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与国外的技术法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现行法律法规也就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把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决定了安全标准一旦制定和发布,就必须得到尊重,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任何忽视安全标准、违背安全生产标准的现象,都是对安全生产法律的破坏和违反,都必须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追究。
2.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反映。优秀企业要出名牌,出人才,出效益,就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要执行国际标准。有条件、有实力的优秀企业自订的企业标准,甚至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执行法定标准的企业,不仅市场竞争力无从谈起,而且违法生产经营,丧失诚信准则,甚至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滑坡,伤亡事故多发,重要原因之就是不遵守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有的企业标准意识淡漠,执行标准不严;有的企业有标不循,不按标准办事;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安全标准,不知道有标准。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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