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②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
③采购人对涉及到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终结,不得再行开展采购,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④采购人应当及时地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尽快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⑤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
⑥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⑦经批准后采取的其他采购方式应当事先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人在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没有审批权,应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六、须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严格遵循的程序方面抓起。 ①要严格按〈采购法〉的规定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采取谈判采购方式的,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好谈判文件;
③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④在开展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持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
⑤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⑥采购人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时,一定要选好专家,谈判小组要周密地制定谈判文件,并尽量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增强竞争性;
⑦总之,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谈判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七、须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该遵循的程序方面抓起。 ①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②单一来源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非常特殊,不具备竞争性,因此采购人在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和小心谨慎;
③在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时,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开展采购;
④采购人在使用这种采购方式时,要注重保证其采购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就失去了其原意;
⑤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⑥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对象确实特殊,确有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要,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的提供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采购支出。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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