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
(1)投诉的提起。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3)投诉书应当署名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②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④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2)处理决定
①A.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B.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C.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B.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4)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不予受理的投诉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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