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招标投标是正式施工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和工期。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如2000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些强制性标准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9号),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等级、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建设部还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等规定,具体细化了各类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分类标准等。
6)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合同主要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报价。因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结算方面的管理规定。如2007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具体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的方法、投标报价的要求、合同价方式及竣工决算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09号),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价款决算、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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