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而且安全措施资金还经常被占用或挪用。现在的建筑市场,从建设方来看,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有国家、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不论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如何,除国家为主的公益性项目以外,投资的目的已经严重商业化,少投入又多又快地产出,是业主投资项目的必然选择。虽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但投资概算里的安全措施费通常不会列出,往往是含在间接费的百分之零点几里边。因此安全费用成了无源之水。从施工单位看,通过招投标得到的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费通常不能过多考虑,建设单位从本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也是在最低价和次低价中选择。因此安全投入不足也是施工方心中永远的痛。
2、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在低水平上徘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多限于突击性、运动性、通知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管制度和措施,或者是制度和措施难予落实。一些企业没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没有演练属纸上谈兵。
3、施工单位项目点的安全管理忙于应付各种检查,在纠正一些不戴安全帽、喝酒上班等显而易见的问题上抓得紧,而对一些投入较大的预防措施上,如临边防护、漏电保护、一机一闸,侥幸心理占得比较大,往往做不及时、做不到位。这也是高坠、物体打击、触电产生伤害的直接原因。另外,项目经理部是临时组织,往往是包交管理费,节余自支,因此短视、侥幸、一次性的行为比较普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重复率高。这也使得各种、各级安全检查的收效甚微。
4、施工现场的监理一方,是代表业主,最直接与施工方打交道的单位,但监理的依据是与业主的监理合同,是服务性的中介组织,与施工单位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安全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发现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采取的最终办法是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具体生产环节上的安全监管,还是以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为主。
四、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思考 1、国家首先应理顺国家监管、行业监管、地方监管、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其次国家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国家应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在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体系中,安全施工费被列入直接费中的措施费一栏中,而定额测定费却被列入规费一栏中,二者在国家和社会中孰重熟轻,自不明而喻。但在实际操作中,措施费是可以优惠和不计的,规费却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笔者以为,安全作为人的最基本需求,国家对其投入也应当列入规费强制征收和使用。
3、政府应加强对建设方的管理。建设方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过多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企业在社会中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招投标时一味降低工程造价,不科学地、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笔者以为,国家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严把安全施工措施关,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4、施工企业应建立自身的安全保证资金或安全风险抵压金制度,这些资金一部分用于企业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宣传、工伤保险等管理性开支,一部分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支出。这方面靠企业的自律行为在现阶段难予落到实处,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由政府从税收中投入一点,从建设和施工单位两方面征收一些,由安监部门监督使用,彻底解决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建立长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5、安全监管是法律赋予政府安监部门的职责,在现阶段政府安监部门存在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监管机构不键全、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具体项目上的具体微观监管行为,委托给监理公司,委托中注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安监部门,对重大事项采取强制手段,避免反复报告而耽误重大隐患的最佳处理时机。真正做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监管重心下移、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管理,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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