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照新版《高规》《人防规》局部修订条文,结合设计审(抽)查工作实践,对高层民用建筑和人防地下室工程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防烟楼梯间防烟设计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指出了目前设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共用防烟楼梯间人防地下室 2001年4月,国家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以下简称《人防规》)进行了局部修订,强制性规定: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出入口处设置防火墙与防火门,将上下隔开。对于共用防烟楼梯间设计,执行此规定,就意味着地下与地上以防火门为界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防烟楼梯间。此时,防烟设计包括加压送风量及加压送风系统如何考虑?《高规》与《人防规》对此并无相应的条文规定,防烟设计人员无所适从。本人在从事设计审(抽)查工作中,发现建筑专业一般均采用共用楼梯间方案,且按规定设计了防火墙、防火门将上下隔开,而暖通专业人员在进行防烟设计时,并未注意那道防火墙和防火门的存在,地下地上楼梯间仍毫无改变地设计成一个防烟系统,专业之间不协调,致使地上特别是地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严重不足,存在着安全隐患。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设计防火规范,改进和完善防火防烟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并为今后防火设计规范修订提供参考。 1问题的提出 《高规》6.2.8条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人防规》5.2.2条规定: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以上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设计人员必须执行。 怎样正确理解并执行这两条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从条文用词的严格程度理解,前半句不应共用,是指正常情况下,地下室与地上层均不应共用楼梯间,而应分别设置在不同位置,后半句应……设置……,是指非正常、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方案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出入口处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将上下隔开,使之着火时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楼梯间。建筑师在作楼梯间特别是防烟楼梯间布局方案时,首先应执行前半句,即按正常情况考虑,将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地上层防烟楼梯间分开设置,分别布置在不同位置,尽量避免地下地上共用楼梯间方案,以为防烟设计和工程安全创造有利条件;只有确实受条件限制、按正常情况分设防烟楼梯间难以实现时,才采用共用防烟楼梯间方案,并按下半句的规定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将上下隔开。 目前在高层民用建筑和人防地下室工程防烟楼梯间建筑设计布局上,上述两条规定并未得到全面、准确的执行,特别是规定的前半句,受到建筑师的普遍冷落。我们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中所接触到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和人防地下室工程的防烟楼梯间设计几乎均采用地下、地上共用楼梯间方案,很少见到地下、地上楼梯间分设方案。似乎所有工程均处于非正常、特殊情况之下,正常情况几乎不存在,这实在有违上述规定制定者的初衷。 建筑师采用共用防烟楼梯间方案,虽然方便了本专业,简化了建筑布局,但却给防烟设计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麻烦。 在地下与地上共用防烟楼梯间建筑设计中,首层与地下室出入口处那道防火墙与防火门的设置,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计算和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影响极大,有无那道防火墙、防火门,地上特别是地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计算与加压送风系统设计是大不一样的。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共用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的确定地下与地上共用防烟楼梯间,由于首层与地下室出入口处那道防火墙和防火门的阻隔,着火时楼梯间上下不通了,实际上形成了地下和地上两个相对独立的防烟楼梯间,按照《高规》8.3.1条和《人防规》6.2.1条的规定,应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防烟系统。此时,地上防烟楼梯间与地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如何确定?这是防排烟设计人员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地上高层防烟楼梯间部分,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高规》8.3.2条执行。当仅给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20~32层,加压送风量为35000~40000m3h;<20层加压送风量为25000~30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时,其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应按表8.3.2-2确定:2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