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则。 注解:(一)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二)公平原则,要求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同等的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排拆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三)公正原则,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优劣。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万元以上五万无以下)公平竞争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招标的含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三)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中草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二、法律责任(中标无效)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并公告。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并公告。 1075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专家的选取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