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直接影响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与布局。其从行为主体上看是一种政府行为,但其根本的立足点则是公众,因而城市规划的本身应该尊重和体现公众的意愿。公众是城市生活的主体,也是被服务的主体,对一方的服务设施与环境最知情,具有相当的发言权。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它不但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而且增强了人们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了市民的主人翁意识,体现的则是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问计于民,集思广益,可避免拍脑袋式的决策与暗箱操作。
近几年来,公众参与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但在制度上还没有保障,在形式上还比较单一;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还不高,渠道途径尚不畅通完善,还处于初始阶段;公众参与范围虽然已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涉及道路、市政管线、环保绿化、公共设施、城市特色、文化景观、历史遗产等诸多方面,但主要集中在形体规划上,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另外,目前公众参与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尚缺乏连续性和互动性,参与反馈再参与的机制并没有形成。
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密不可分,它需要整个社会民主发展的大环境条件的提升。因此推进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态度要积极,步伐要稳妥,尤其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的组织机构
建议成立由市人大和市政协牵头,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群众等人员组成的公众参与规划委员会,来负责组织公众参与规划工作,同时也作为人大、政协评议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
(2)公众参与活动要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
规划部门可采取咨询或召开情况通报会及通过电视节目、英特网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给市民提供一个了解规划的机会。同时还可邀请市民参加城市规划的展示会、论证座谈会或听证会;聘请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有条件的城市要尽快建设专门的城市规划展览馆。
(3)将公众参与深入到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规划制度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是法定的规划程序,是城市规划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国可借鉴其先进的规划经验,将公众参与规划进入立法内容,要求规划的审批应有规划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目录,从全民意识和法制角度上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延伸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公众参与,强化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职能。
在与公众沟通的过程中,对全面而宏观的规划最感兴趣的是专家;而众多建设单位更关注的则是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最关切的却是规划的监督与检查。因此,后两者也成为公示与公开的重要方面。有关规划审批的程序与周期,各项规划管理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规划方案的评审等。这些涉及市民百姓切身利益的内容,要逐步地向社会公开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社会相对公正、公平,实现社会共同长远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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