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二、申报范围(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二)资格升级。2009年以前(含2009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1-2)。3、资格申请书(附件1-3)。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09年、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四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