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工程质量保险投保意识不强。
由于传统习惯、保险理念、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买卖双方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均比较淡薄。业主通常认为,质量保险费是多余的成本而不愿意承担。有的企业认为,投保质量保险会使自己处于价格劣势,因此对投保不积极、不主动。建筑企业应该明确认识到,建筑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与保险业的深入合作。
2.建设工程保险各类保险费率过高。
目前,工程建设的各类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保险费率过高、无差别,并且手续繁琐。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协调,保险公司也要本着为投保企业服务的精神着力简化工作流程,方便投保企业。
3.工程质量保险人市场尚未形成。
目前,《建设工程条例》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保险没有法律强制力。工程质量保险业务还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和管理,最终的业务风险要由自己来承担,还将带来许多与传统业务不同的新的管理问题,这项业务开展起来难度较大。
国外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带来的启示 一些发达国家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因此,对他国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深入研究国外已实行多年的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我国应推行强制建造者责任险。
强制建造者责任险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可以保证无论建筑质量事故发生时当初的建造者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消费者都能够获得赔偿。
2.我国应推行强制业主损害险。
强制业主损害险可以使消费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够证明建筑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不用界定责任方,不用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以要求给予赔偿,从而保证了消费者获赔的高效率。
3.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由于在保险人无法观察到建造者质量控制的程度并与保费挂钩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建造者道德风险。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是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解决建造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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