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或科组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本院所有干部职工的评价、奖惩、聘用的依据。绩效工资的构成为6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40%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第三条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的原则;(二)注重实绩的原则;(三)群众公认的原则;(四)分类考核的原则;(五)时效性的原则。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干部职工。第五条绩效考核分类;(一)工作数量与贡献大小;(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生产;(三)岗位职责与考勤考务;(四)医德医风与职业道德;(五)争先进位。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一)被抽调干部的考核:6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单位本月度考核;(二)因进修学习、身体健康等因素离岗超过3个月的干部职工,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三章绩效考核(一)实行40%奖励绩效部分进行个人和科组考核第七条个人或科组为单位实行基础分值为100+加分计算。(一)考核类别和项目:工作实绩、医疗质量、安全生产、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中心工作、岗位职责、医德医风、考勤考务,具体内容见附表。(二)加分得分(最高10分)。1、由科组和个人二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见附表。2、每季度考核时,考核办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情况评选先进个人和科组。(二)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院长、副院长、各科主任)第八条院长绩效考核由卫生局每季度考核得分情况进行考核。第九条副院长绩效考核根据分管工作、中心工作、院长交办的工作等方面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中心工作+职工满意度,70分;2、院长对副院长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开拓进取积极性评估,30分。3、计算公式: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职工满意度+院长评估得分。第十条科主任绩效考核根据分管工作、中心工作、副院长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科组工作、中心工作+职工满意度,70分;2、副院长对科主任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积极性评估,30分。3、计算公式: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职工满意度+副院长评估得分。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副院长、科主任的绩效工资、职称评聘等挂钩。第十二条年终时,考核组分别前四个季度考核情况累计全年分值排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因工作不得力、医疗安全、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重大情况发生的被一票否决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称职,是副院长的根据卫生局的建议能否任用,是科主任的按程序免去职务,对表现优秀的副院长推荐卫生局作为院长候选人,对表现优秀的科主任推荐卫生局作为副院长候选人。第十三条考核结果档次界定:优秀≥90分,称职75-89分,基本称职60-74分,不称职<60分。第五章特色加分、否决指标及注意事项第十四条特色加分(一)群众满意度收到表扬信、锦旗的得1分、创新受到市级新闻报到的得2分。(二)参加县级以上比赛活动获前三名奖者得2分。(三)县卫生局下达的中心工作如期超额完成的得3分。(四)因措施得当杜绝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发生得3分(要有详细事实依据)。(五)开展新技术给卫生院产生了直接的经济效益产生1万元以上的得2分。特色加分不超过10分。第十五条一票否决指标(一)出现一例造成负面影响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二)职工与职工闹不团结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个人和家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四)有问题和矛盾不直接向本院领导汇报,越级上访的,发生重大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五)不服从组织分工安排、无理取闹的。第十六条注意事项(一)特色得分由科主任或副院长核实认定并要求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加分情况说明,由考核组呈院长审定。(二)个人考核为优秀的必备条件:必须是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考核90%得分,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服务态度严谨、医德医风优良、工作责任心强等。同时月收入与11年医疗收入同比增长10%。对卫生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及时、质量高还能受到市局表扬的。(三)医疗安全生产与岗位职责实行倒扣分制:即扣完本项得分后仍不够的,由其它项目得分中扣除。其它项目扣完本项分数后,以此类推,扣完为止。第六章考核的组织第十七条成立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为组长,其他副院长为副组长,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全院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领导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最终提交院长审定。第十八条绩效考核每月一次,下月10日前底必须完成,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一)制定各项目考核细则标准(见附表);(二)对每一名职工打分时要认真评估;(三)对考核不称职的要书面通知其个人,说明理由;(四)每月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公示3天(于次月3日前);第七章考核纪律与监督第十九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科组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第二十条对违反上述一条以上者视情况撤销考核组成员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降职任用、待岗。第二十一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接受职工的监督,对考核不称职的可以向考核组人员咨询,要虚心接受本次考核结果,认真改进自身不足。但不得妨碍考核工作,如发现对考核组有阻扰的降职任用、待岗。第二十二条对连续二年以上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九月二十四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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