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信息厅〔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办公和文件信息交换等系统的应用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电子政务网络体系,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2004年度工作部署,决定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试点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电子政务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高教育管理质量和效率,拓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功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政务试点工程是探索电子政务与教育管理的有机结合及管理创新的途径,带动全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程的组织领导。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研究,按照试点带动,均衡发展;整合应用,互连互通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试点工程建设工作。选择网络基础和软硬件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1~2个地市(区)和2~3所地方高校,作为首批试点工程的候选单位,并编制申报材料,于2004年10月1日前将参加试点工程单位的名单和材料送报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要求按《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可以参考该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以学校为单位直接申报。 三、试点工程由教育部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 四、我部将对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政策与技术指导。在开展有关教育政务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试点单位;对试点工程单位的经验进行宣传,对试点工程的成果组织推广应用,对优秀试点工程进行表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地区和高等学校的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相应政策和经费支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试点工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曾德华790570837245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推动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和学校的电子校务(统称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程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试点工程建设的目标是:在部分地区和学校构建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开展应用系统建设,努力探索电子政务与教育管理的有机结合及管理创新的途径,带动全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 试点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协调布局;试点带动,均衡发展;整合应用,互连互通。以教育电子政务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试点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教育电子信息交换系统逐级连通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集成化、网络化的教育管理应用系统;配合中央级学校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完善本地教学与管理信息资源;开展教育电子政务在行政部门和服务中的创新研究等。 二、试点工程的组织 教育部办公厅负责试点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试点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 设立试点工程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试点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对申请验收的试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评审和考察意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和推荐所属地区和高等学校试点工程单位。 三、试点工程的申报对象和条件 试点工程的申报对象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 申请试点工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地方特色并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2.具备较好的网络基础和软硬件条件,已有5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3.试点工程规划方案切实可行,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4.建立试点工程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 5.具有实施试点工程建设的经费保障。 高等学校申报可参照上述有关条件和要求。 四、试点工程的申报与评审 1.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的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议、审核确认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向教育部申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高等学校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教育部推荐。 2.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和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地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地区(学校)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分析;试点工程规划方案;《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申请表》(附后)。 3.试点工程单位的审核 各地(校)的申请报告直接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交专家组评审。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统一整理汇总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报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组织实施单位资格,启动相关工作。 4.试点工程单位的验收标准 (1)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教育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实施和运行维护。 (2)在应用系统建设上,至少要完成以下应用系统和项目: ①通过网络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建设); ②实现本地区(本校)网络电子办公; ③本地区(本校)基本实现电子信息文件交换; ④建立了较完善的地区(学校)电子办公业务和事务处理的网络信息系统; ⑤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实现了集中整合,信息基本实现共享。 (3)建设单位在本部门工作中,利用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实施的应用项目,发挥了切实的、可以估算的效益。 (4)使用符合全国教育系统文件交换标准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教育行政部门与80%以上学校之间的重点管理业务和信息交换实现网络化。 (5)完成教育部试点工程配套的教育电子政务在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服务中的创新研究科技项目的子课题研究。 (6)建设单位范围内80%以上学校进入中央级学校政务信息资源库。 5.试点工程单位的验收 实施单位启动相关工作一年并达到上述要求后,可提出验收申请。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经教育部办公厅批准,确定为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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