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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政策十项原则引导行业发展五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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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行业不断爆发的恶性事件,让投资人心惊胆战,认为P2P行业就是骗子行业,也让央行和银监会如坐针毡,虽然央行在2014年初的内部会议中定调“向行业学习,不急于出台成文监管文件”,但势态的发展已经超乎监管层的预... P2P行业不断爆发的恶性事件,让投资人心惊胆战,认为P2P行业就是骗子行业,也让央行和银监会如坐针毡,虽然央行在2014年初的内部会议中定调“向行业学习,不急于出台成文监管文件”,但势态的发展已经超乎监管层的预期,监管措施如箭在弦,不得不发。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今年四月份,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明确了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业内专家称,上述四条红线的设定对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起到很强的监管和约束作用,这不仅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得以在今后健康的运转,还会给我国对新兴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工作设立了一个标杆。于今年9月底,银监会高层针对P2P行业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明确了红线的要求,提出的关于P2P网贷监管政策十项原则主要包括: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三、P2P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须坚持小额借贷P2P网贷平台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四、P2P应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设立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技术支持、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六、P2P平台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七、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P2P企业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应持续创新长效发展;八、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行业可预见性风险;九、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十、P2P网贷平台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监管政策一直以来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以至于很多网贷平台一直在装监管真空的空子,导致今年跑路的平台比去年同时期多了70多家。如今,银监会牵头监管P2P,将结束P2P行业长期以来的监管真空,同时P2P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也可能会被迫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剩者为王的时代即将到来,这也意味着大部分的P2P平台可能会被清洗。面对即将来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许多平台已经主动变化,迎接未来的监管。未来的P2P网贷有如下几个趋势:趋势一:借款人由个人变成企业。传统的P2P模式下,借款人一般都是自然人,金额最高只有几万元。而随着P2P的进一步发展,企业逐渐成为借款的主要力量。借款金额从几百万到上千万不能,借款周期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趋势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参与。传统的P2P没有担保机构的参与,投资人的本收益没有保障。引入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并做全额本息担保。如果借款企业无法按时归还本息,担保公司将全额代偿。趋势三:信息公开、透明。目前,许多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信息只是寥寥几句的描述,投资人无法了解更多的信息。由于信息透明度是投资人衡量网贷平台的重要因素,因此将借款环节的各种信息进行公示,让投资人了解更多的信息,成为网贷的的趋势。趋势四:投资起点金额低。起点金额直接决定了参与投资的人数。目前,网贷平台的起点投资金额为100元。趋势五:债权可转让。在平台上投资以后,如果急需用钱,可以申请转让,转让成功后即可退出。业内人士认为,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有适应未来的趋势,并主动做出变化,才能在监管政策出台后,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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