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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采购合同】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编号:_________┌─┬─┬──┬─┬─────────────────────────┐│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品│规│  │年├─┬─┬─┬─┬─┬─┬─┬─┬─┬─┬──┬──┤│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吨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合│  费,不付货款。                       ││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       ││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 │                                ││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 │                                ││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 │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 │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  或废止。                          ││ │                                ││ │9.违约责任                          ││ │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 │   止有效。                         │├─┴────────┬───────────┬───────────┤│          │           │           ││  需    方  │  供     方  │ 鉴(公)证意见:  ││          │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           │           ││ 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          │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           ││ 帐  号:    │ 帐  号:     │   外,鉴(公)证 ││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实行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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