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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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编号:_________┌─┬─┬──┬─┬─────────────────────────┐│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品│规│ │年├─┬─┬─┬─┬─┬─┬─┬─┬─┬─┬──┬──┤│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吨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合│ 费,不付货款。 ││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 ││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 │ ││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 │ ││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 │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 │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 或废止。 ││ │ ││ │9.违约责任 ││ │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 │ 止有效。 │├─┴────────┬───────────┬───────────┤│ │ │ ││ 需 方 │ 供 方 │ 鉴(公)证意见: ││ │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 │ ││ 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 │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 ││ 帐 号: │ 帐 号: │ 外,鉴(公)证 ││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实行自愿的原则)│└──────────┴───────────┴───────────┘-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相关合同范本:
- 钢材钢铁产品采购合同
- 水泥采购合同书
- 煤炭订购合同
- 煤矿机电产品采购合同
- 工矿产品供应调拨合同
-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 工矿产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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