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可以设置酒水服务费,在告知消费者并得到同意后,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倒酒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自带酒水、自斟自饮,不接受餐馆提供的酒水服务。如果餐馆允许自带酒水,但一定要收服务费,这就属于强制消费。 昨日,市消协举办贯彻实施新《消法》座谈会。会上,市餐饮同业公会(以下简称餐饮公会)发布了《成都市餐饮行业诚信公约》。根据新《消法》,该公约增加了不禁止自带酒水、不设置最低消费的内容。那么,如果餐馆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酒水服务费,这是否属于公约对成员单位的约束呢?餐饮公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餐饮企业提前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在该企业消费。不过,市工商局市场处合同专管员郭利福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餐饮企业这种行为属于强制交易。他表示,餐饮企业不应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选择接受餐饮企业的酒水服务并付费,也可以自斟自饮。餐饮公会有解释如收酒水服务费,要提前告知新《消法》实施以来,关于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的争议不断。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鉴于这种情况,市消协与餐饮公会决定进一步规范成都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因此,餐饮公会对原有的《成都市餐饮行业诚信公约》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不禁止自带酒水、不设置最低消费的内容。包括大蓉和、红杏、老房子、皇城老妈、谭鱼头等餐饮企业在内,餐饮公会约有1000多家成员单位。接下来,该公约将陆续在成员单位上墙实行。然而,除了禁止自带酒水,成都众多餐馆还有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酒水服务费等多种限制。如何理解公约的不禁止自带酒水呢?餐饮公会相关负责人袁小然表示,餐饮经营者有自主经营、定价的权利,但不能在酒水方面出现禁止等词语。如果有酒水服务费,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那么,如果经营者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前提是要收取酒水服务费。消费者不接受,将不允许携带酒水入内,这种情况是否在公约约束范围内呢?对此,袁小然表示,企业如果提前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到这家企业消费,因为企业毕竟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市工商局不认同自带酒水就要付服务费,属强制交易然而,对于袁小然的说法,市工商局市场处合同专管员郭利福并不认同。他解释,按照新《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信息,餐馆打出禁止自带酒水,肯定属于霸王条款。如果餐馆打出谢绝自带酒水,则不算霸王条款。他认为,谢绝是委婉的说法,有和消费者商量的余地,因此有一定的争议性。不过,他随后补充,即便打出谢绝自带酒水,餐馆也不能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馆可以设置酒水服务费,在告知消费者并得到同意后,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倒酒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自带酒水、自斟自饮,不接受餐馆提供的酒水服务。如果餐馆允许自带酒水,但一定要收服务费,这就属于强制消费。此前,成都曾有餐馆提出自带酒水须自带酒杯。郭利福认为,消费者到餐馆吃饭,餐馆提供餐具、酒具等属于附属义务,不能以提供酒杯来要求收费。但是,餐馆可以提供倒酒等服务并设置费用,消费者可以选择或者拒绝。另外,在餐具收费方面,若餐厅只提供要付费的消毒餐具,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不付费的餐具选择也属于霸王条款。在包间费最低消费方面,郭利福认为,若餐厅收取了包间费,还要限制最低消费则属于霸王条款。如果餐馆没设包间费,是通过一定消费额度来免除包间费等情形,则难以界定其为霸王条款。成都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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