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国务院国有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转让批准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手段等内容。另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监察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具体规定了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招标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的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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