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合议制度,是为了发挥集体的力量,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庭审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并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重点解析]
对于这四个基本制度以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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