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以下简称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推进项目建设有序开展,确保建设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完善建设管理体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加强建设监理、严格、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指导性意见。《意见》提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按照中央支持指导、地方自主安排的原则开展工作,东北四省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区项目负总责,项目所在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负责。东北四省区及项目县要成立辖区内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东北四省区要逐级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任,逐个项目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法人责任人。 《意见》明确,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要整合县域内人力资源,组建项目法人或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及时移交使用单位、村组集体或个人。 《意见》要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监理招标应采取打捆招标方式。项目法人应将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进行打捆,分类组合为一个或几个标段进行招标,扩大标的规模,吸引有实力的施工、监理单位参与投标。东北四省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材料的市场监管,依法设置设备材料市场准入制度,选择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高、企业规模大的厂家进入设备材料推荐目录,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以县为单位对设备材料集中进行招标或采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统一采购。 《意见》指出,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项目法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意见》提出,县级以上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要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要推行合同备案制,项目县各项合同要向省级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分包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意见》明确,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要加强质量检测,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和第三方检测。要建立并落实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参建各方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本文标题:水利部出台《指导意见》完善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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