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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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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 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现就建设系统今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的组织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即“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策划,切实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推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增强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观念,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今年5-6月份在全国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以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各地要结合此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在安全生产期间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等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
(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本地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推广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引导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主动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常识;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提高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全社会安全观念。6月12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各地要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活动,大力宣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材料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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