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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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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2002]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2]205号)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系统的特点,我部定于今年9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讲诚信、保质量”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各地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针对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一)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区要分层次、分类别、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对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工程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以及近年来建设部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文件等;二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今年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等。通过组织学习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使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二)广泛开展工程质量宣传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讲诚信,保质量”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7日在全国大中城市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的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
(三)积极开展“讲诚信,保质量”讨论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围绕这一主题,就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进行讨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各方在建设工程质量中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将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不断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普通住宅和中小学校建筑工程质量、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住宅装修擅自变更结构等。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总结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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