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A、B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D的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1分钟,如果受理,直接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关于①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C的投标文件应当受理。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投标保证金的意见并不正确,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而其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的观点,实际上许可了该投标人二次递交投标文件,违反了投标一次性原则,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不公平。
对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应允许其进行重新封装或标识。只要投标人A、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收理。C的投标文件可以直接受理,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除27号令规定的两种不予受理情形外,其他判断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工作范畴。
E的投标文件应当受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招标人决定是否受理一份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即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和标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E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将全套投标文件送达到了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招标人对该份投标文件的封装和标识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份投标文件。如果满足则须受理,进入开标程序,否则不能受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这里的地点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一般为某某房间或某某会议室,而不是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在该房间内所处地点。注意,判定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不包括登记及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封装和标识要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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