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两种方法相比,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又有所不同。他们采取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法。
如果是限额标准以上,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或者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采购中心要把情况上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定夺是否继续谈判;如果在征求采购人的意见之后,发现其对剩下的两家供应商都不甚满意,那就不再继续谈;如果是金额比较小,时间比较紧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未持异议的,可与剩下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最后一种方法的依据是,虽然响应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是实际竞争已经存在,结合采购人的意见,继续谈判仍然能够达成采购初衷,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
当然,此时仅限于供应商是两家的情况,如果只剩一家,显然没有继续谈判的必要。尹存月解释: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谈判供应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此时,有效竞争已存在。但这仅仅是对供应商的阶段性肯定,如果没有谈判过程的相互博弈,必然无法保证充分竞争,也无法体现谈判的宗旨。
继续谈或转方式 与江苏灵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则相对简单。如果第一次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后,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发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进行处理;如果还剩两家供应商,就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还剩一家,就直接转变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在第二次发出谈判公告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上报监管部门审批,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评论 保证竞争严格执法
遇到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各地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坚决重新组织谈判,有的要上报监管部门审批,有的视情况不同分别处理,有的干脆就继续谈判。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区域性规范统一是未来工作的趋势。但究竟如何统一,如何操作更符合法律的精神,更贴近实际工作,还有待商榷。
国际上的竞争性谈判没有必须三家供应商参与之说。一般是只要保证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谈判就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不足三家仍然继续谈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应商未必是有效竞争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陪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就算只剩下两家,能够保证竞争是纯粹的、有效的,就体现了竞争性谈判的作用。
另外,关于是否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问题,各地采购代理机构也一直很挠头。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向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授权。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如果进行审批,还有可能违法。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审查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此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报监管部门审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采购行为规范运作。
总之,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处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别,规范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证有效竞争和严格执法却是任何情况、任何地方必须首先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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