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
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第四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见附件四)送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第四十四条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招标网查看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质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虚假质疑、情节严重及影响该招标项目工程进度,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二)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三)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四)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六)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第四十八条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四十九条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
主管部门对质疑的处理意见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如对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在公示期内评标结果若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第五十三条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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