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
1.1电力事故原因
电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或不了解电气安全知识、违章操作(违规、逞能、图省事等)和思想麻痹。追根求源,电力事故大都由违章造成,违章主要包括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
1.1.1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电公司、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一般常发生在领导层的违章。具体地讲,是指企业的各级领导在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企业规程、制度时,常常主观地以经验、自身的理解和需要出发;无意间改变或借故不执行某些规定的违章行为。对于电力事故,不能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工人的违章上,对管理层的管理性违章视而不见,而后者的危害性更大、影响面更广。
1.1.2作业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如在事故案例中,工作负责人违反规定,脱离监护工作岗位,监护不认真监护或直接参与作业,进行违章作业。事故原因由于操作者省事心理作祟,可能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本来至少两人在一起工作,一人应专门负责监护工作,图省事,嫌麻烦,凭经验办事,明知有危险却仍然去做,致使伤害事故发生。
1.2.3装置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在事故案例中,只少数是由于设计或无意间造成,而绝大多数均是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素质不高造成的。两段母线间没有防护隔板,低压配电柜之间没有屏护设施,在检修中,临近的回路应停电,其他区域和通道应封锁,没有按规定在工作现场应设置一个工作区,留出工作通道,使工作人员只能在该区域内工作,而且值班运行人员也没有担负起工作许可人的责任。
1.2电力事故存在问题
1.2.1缺乏安全意识
发生事故的诸多原因中,安全意识的缺失是最致命的,在引起事故的不安全行为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在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一次或多次不安全行为不会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会伤害自己。或者认为,这种行为不会引起事故,往往就是这样嫌麻烦、图方便省时省力、缺乏安全意识的心理,造成本不应发生的事故而发生。如果人们具有安全意识,就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生产、生活中就不会违反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危害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1.2.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各种违章归根到底都是管理和人的问题,而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涉及的是一个方面或一个部门。对于事故发生在直接负责电气工作的领导身上,领导带头违章,说明该厂的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工作的指挥者带头违章作业,一层影响一层,势必存在很强的误导性,将错误的违章习惯当成经验去固守,因而管理性违章的危害远大于其它性质的违章。如果管理性违章能得以控制,各级安全管理能够到位,则其它的违章就会大大减少。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还体现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意识能发现周围的不安全因素,工作的危险点分析不够,对带电部分未采取安全措施;没有明白自己的职责和权限。
1.2.3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到位标准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失职,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对具体工作(作业)的过程控制不够,作业方案没有深化细化,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对安全措施审查把关不严,工作执行力度的没有得到保证,工作成员不制止或没有及时制止外部人员进入设备区,未尽到职责,达不到工作的目的。
1.2.4电力装置、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阶段,没有严格把关,未提出改正意见,反映出技术管理工作没有到位。检修、运行人员职责规定不明确,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认真学习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没有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安监人员没有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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