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钢瓶检验站站长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该钢瓶检验站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该站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质监部门吊销其气瓶检验员资格证书,不准再从事气瓶充装、检测、管理工作。
(4)该区燃料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区物资局对挂靠单位的安全工作不闻不问,疏于管理。区燃料公司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记过处分;区物资局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原物资局副局长、现经贸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5)市质监局对钢瓶检验站虽在核发和换发许可证过程中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但缺乏日常的安全监察,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市质监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立即报请省质监局吊销钢瓶检测站检验许可证。
(6)区政府、乡政府疏于管理,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导致事故的3名职工违规操作,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此3人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四、整改措施 (1)市质监局立即召开全市气瓶充装、检测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对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组织一次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残液处理装置的完好性。要对充装、检测单位的所有职工进行各类介质的理化参数、危险特性、处理方法等内容的专门培训教育。按省安委会确定的土锅炉和气瓶专项整治的要求,严格审查气瓶检验站建站条件,对经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取证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吊扣或吊销其充装、检验许可证,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质监局要针对这起事故,专题向国家局、省局汇报;并建议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增加残液和介质处理的安全措施、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气瓶充装介质的理化参数、危险特性、处理方法等)内容。
(2)区经贸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下属单位的外来挂靠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于同意挂靠的单位要严加管理;对于不同意挂靠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中止挂靠关系,杜绝人情挂靠,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区各乡镇要加强对位于本地区范围所有单位(无论是租用厂房、土地的,还是挂靠的)的安全管理,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死角,避免出了事故由乡政府承担责任的情况再度发生。
(4)各级公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的监管。由于气瓶本身具有危险性,充装的介质也大都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因此,建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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