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标准的编制在实际工作中一直被忽视或者干脆就是由招标人随意在操作。因为法规中没有单独对资格预审的评审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也就给了一部分人随意审查投标人资格的权利。笔者一直认为,资格预审十分重要,它的评审必须按照评标原则来进行操作,不能太随意。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评审标准,有条件时打分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对附加合格条件可采用打分法或按合格条件百分比的高低确定几家合格投标人。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一定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评审标准中还是应该规定出合格投标人家数,对于一个项目就有十几、二十几家投标,笔者一直持不支持态度,其实招标费用不单单是企业成本,它也是社会成本,投标人太多造成的浪费对于招标人来讲好像不算什么(评标初审时一下就可以刷到只剩三家,经常可以看到投标八、九家就废标五、六家的投诉),但造成的社会成本是相当大的,无形之中使各企业的投标成本增加,其实这是一种社会成本的加大,直接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起不到节约成本、降低造价的作用。
笔者的以上意见并没有歧视哪家投标人的意思,其实现在的盲目投标,对建设工程市场起不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显示出市场建设初级阶段的不成熟,各参与主体的不成熟。现在好多有经验的投标人也逐渐在考虑自己优势和挑选招标项目了,这也是一种逐步成熟了的表现。给那些连自己成本也核不出的企业一些压力,对他们也是一个促进和鞭策。
五、评审组织没有权威性 现在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在法规里没有任何的规定,对于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项目大家还比较认真,一般还是有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来监督实施。但绝大多数资格审查小组成员还是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这种组织的构成给招标过程中这么重要的工作留了一个漏洞。在评审标准不严谨的情况下,评审工作就完全可以依照业主个人的意见来确定合格投标人了。这样的评审小组哪里有什么权威性?
六、应增加对潜在投标人人员、机械的调换时间 资格预审时应增加一个环节,即对潜在投标人人员和机械的调换时间。对于潜在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各潜在投标人之间可能会有差异,评审小组在逐家评审时会感到不是那么合适(例如:项目经理专业不对口、机械配备吨位不够等),这时就应该给潜在投标人一个调换的时间(其实这也是资格预审的一个优点,不会因为投标时才提供,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发现配备不合理而造成投标失败)。
七、资审的合理时限 资格预审需要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限,对于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法规里也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过去就发生了很多不合理的事情。有时招标人为赶时间,发公告后两三天就逼投标人把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上来,不给投标人准备的时间,而有些投标人代表为满足招标人和顺应其需要变成了投标专业户,拿着资质证明文件满世界跑,使资审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资格预审的作用,达不到资格预审的目的。所以招标人必须给出一个资格预审的合理的时限,才能使潜在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满足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具体的人员、机械配备,并应留出人员、机械调换时间。
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在公开招标的项目中目前也有应用,但这种方式用于公开招标是不合适的。对于投标人不确定的公开招标是一种浪费和对投标人的不尊重,报名后即购买招标文件,等编制完投标文件就把投标的所有工作做完了,一个资格后审不合格就被淘汰了,确实有些儿戏,所以笔者一直不提倡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有其优点。考试大因为各投标人是被业主邀请的,应该说资质没有太大问题,执行合同能力也有一定保障,双方信任度比较高,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省却了资格预审的时间和工作,节约了投标成本,符合招标宗旨。
随着招标投标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公开招标方式采用的会越来越多,所以资格预审方式也会使用的更多,相信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在出台时,会将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更明确、细致、合理。而各建设工程市场中的参与各主体在具体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确定合格投标人的随意性,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并科学择优的确定合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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