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熟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返还的财产包括三种情形:
1.因不当得利获得得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并被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五)恢复原状使用这种责任形式需要具有两个前提条件:财产恢复的可能性与恢复的必要性。
(六)修理、重作、更换修理和重作可以适用于种类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种类物。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画家的某幅面等;
(2)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结婚纪念照等。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加害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记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
(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上述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八种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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