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供配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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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供配电(2)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设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 1.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 2.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3.大、中型选矿(煤)厂的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二、三级负荷: 不属于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4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第2.0.5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统变电站。 第2.0.6条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 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 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2.0.7条矿山工程的供电电压应采用35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10kV。 第2.0.8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 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 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 第2.0.9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 当主变压器为1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 第2.0.10条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0。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的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的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 注:0表示其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2.0.11条露天矿采矿(采煤)场的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的供电方式。 第2.0.12条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1.系统的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统单相接地; 2.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3.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 课程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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