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自喷系统的设计与NEB集团的设计(即基本按规范)相比,减少了将近20条DN150的供水干管,少安装DN150湿式报警阀10数台,其节约投资200余万元,由于减少了干管敷设,对整个工程的各专业管线敷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由于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满足了灭火要求,因而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改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工程实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第5.2.5条内容如下:
第5.2.5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规范(GB50084-2001)对此条文进行了修订,内容如下:
一个报警阀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
新规范对该条文的说明如下:
6.2.3本条是对原该规范第5.2.5条的修改。
第一款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美国规定还规定了建筑物中同一层面内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大喷头数。为此,本条仍维持原规范第5.2.5条规定。
从规范条文及说明可以看出,新旧规定对该条文改动不大。除条目、叙述有所变化外,基本内容没变。规定报警阀控制喷头的个数的出发点很明确,维修时关闭部分不致过大及提高系统可靠性。
我们曾就此问题多次与业内资深专家探讨,意见也不尽一致。有专家认为,规定一个报警阀控制800个喷头,没什么道理,当谈到上海及广东体育场的实例时,也有专家认为,这只是特例,不宜推而广之。
笔者做过一些大面积、大体量、超高层建筑的给排水设计。在执行该条文时颇费踌躇,若执行该条文,则喷淋干管很多,对于超高层建筑来说,从泵房到管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很多,管井占的面积很大;对大面积建筑而言,横干管很多,占据空间大,不仅提高了工程造价,更重要的是占据空间多,给其他管道的敷设造成了不少麻烦。若不执行该条文,则消防监督部门视为违规,尽管规范用词为宜而不是应,一般消防监督部门从严掌握,报警阀控制800个喷头以上是难以过关的。该条文确对实际工程有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仅为了不致维修时关停部分过大而参照美国规范的做法多少有些盲目,可行的作法应该是根据一幢建筑的功能分区设置报警阀。比如,对于一座有地下室、裙楼及标准客房的酒店,应分设控制地下室、裙楼及客户三个部门喷头的报警阀,而不管这三个部分的喷头数,这样做在实际工程中技术上也是可行的,灭火也是有效的。若要提高系统可靠度,则各功能区可并联一个报警阀;这样做,既可保证灭火及报警的有效性,又可节省大量管材及其占据的空间和面积。再说,800个喷头的数量概念看似清晰,其实模糊,700个行不行?900个行不行?为什么偏偏是800个?就上海场、广东场和亚特兰大场而言,一个报警阀控制几千个喷头不也运行正常吗?多个特便加在一起不就成了通用吗?目前,我国有建的超高层、大面积、大体量的民用建筑很多,该规范条文确实给工程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解决的办法有:
(1)修改规范条文(刚刚颁布新规范再修改时间上不允许,可以在下次修改时再论性条文。建议该条文相关部分修改如下:
6.2.3宜根据建筑的功能分共及维修方便设置报警阀,在单一功能分区面积较大时宜设置备用报警阀。
3、在调试过程中,发现增压泵流量稍大于设计选型,设计增压泵流量为0.83l,实际安装为3.2m3h,折合0.89l,接近《高规》(2001版)第7.4.8.1规定的不大于1l流量值。当一个末端试水阀开启时,因沿程及局部水头损失等原因,其流量有可能小于1l,此时,增压泵供水量与一个试水阀出水量大致相等,系统压力难以降至主泵开启压力,故出现主泵不启动,报警的情况,再打开一个试验阀,加大用量,此时增压泵供水量小于系统出水量,系统压力降低,主泵启动,报警阀报警。系统流量较小,出现主泵及报警阀不动作并不影响灭火。但是,因增压泵在系统中的主要功能是维持正常情况下系统压力,火灾时应使主泵及报警阀忙动作,为达此目的,在较大系统中,增压泵流量应再小一些,比如小于0.5l,这样,增压泵工作的时间较短,主泵及报警阀将能及时动作。 4、结语 (1)通过工程实例说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报警阀应按建筑功能区域设置,而不应以喷头数目设置,对于较大系统,为保证系统可靠度可设备用报警阀,这样修改规范6.2.3条将有利于超高层、大面积、大体量的自动喷水系统设计。
(2)为保证主泵及报警阀尽快动作,在较大系统中应适当缩小增压泵流量。
王峰肖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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