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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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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关于转发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12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5]104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谈话。 四、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件2)。 五、约谈前,对确定为约谈对象的施工企业,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相关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各留存一联。 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2.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记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
隐患约谈通知书(盖章)约谈单位 约谈企业法人 企业约谈参会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具体事项 附件2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
隐患约谈记录(盖章)约谈单位 建委负责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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