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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单位评价情况受检数量优良中差北京主管部门211  施工现场321  建设单位33   施工单位312  监理单位321  天津主管部门33   施工现场22   建设单位22   施工单位22    监理单位2 2  江苏主管部门312  施工现场541  建设单位541  施工单位541  监理单位541  河南主管部门321  施工现场6114 建设单位6114 施工单位6114 监理单位6 42 湖南主管部门312  施工现场421 1建设单位412 1施工单位4112 监理单位4121 广东主管部门3 21 施工现场4 22 建设单位4 4  施工单位4 31 监理单位413   四川主管部门33   施工现场541  建设单位55   施工单位523  监理单位523  陕西主管部门321  施工现场5131 建设单位513 1施工单位513 1监理单位4121 


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质[200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我部于2005年10月中下旬,组成八个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江苏、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抽查了8个省级、12个市级和3个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4个建设单位;34个建筑施工企业,其中特级7个、一级20个、二级7个;33个监理企业,其中甲级26个,乙级7个;34个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共计169.79万平方米;对2个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项目发出了执法建议书(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评价情况见附表)。从督查惰况看,各受检地区认真贯彻国家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重视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各受检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江苏省建管局印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成都市建委针对在深基坑、人工挖孔桩、模板高支撑、结构转换层、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等施工中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问题,制定出台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有效遏制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各受检地区能够按照国家和我部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施工事故多发期、“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等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天津等地严格按照许可条件、程序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北京等地结合实际,测算安全防护费用标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监管。

  (三)创新机制,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

  各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机制创新,优化整合安全生产监管资源,提高安全监管效率。有的地区把市场和现场联动作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业绩与招投标挂钩,引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有的地区强化层级监督方式,如湖南省建设厅建立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红、黄牌予以警示,年终考核不合格的,通报当地市政府和监察部门,强化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意识;有的地区研究探索企业主体责任的实现方式,如陕西省积极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作出了严格要求,评出“样板工地”,并组织施工企业共同参观学习,起到了典型引路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督查发现,各受检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监管的经费等问题尚未解决。如四川省德阳市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力量不足,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一些地区尚未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实施办法及监管程序等,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现象;一些地区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实际支付和使用情况缺乏跟踪管理和有效监管手段。

  (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建设单位安全意识不强,不履行正常建设程序。如陕西省督查组检查的汉中钢铁公司办公楼装修项目,无任何报建手续,属违法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理行为不规范,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不足,致使监理工作不到位,削弱了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广东省检查的4家监理单位中,有3家监理单位存在监理行为不规范,对重大项目缺乏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措施等问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筑从业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受检工程的部分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学习不够,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认识模糊,对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掌握不足。一些技术负责人实际工作经验少,编制的施工方案针对性较差,不能真正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施工人员总体素质偏低,安全意识薄弱,违章操作、违规作业的行为普遍存在,既是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如广东省番禺东邦怡丰发泡胶有限公司“4·9”事故,是施工队伍违反施工顺序冒险作业导致的事故,造成农民工5人死亡,2人受伤。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亟需进一步规范

  一些施工现场在临时用电、模板支撑、垂直运输、大型机械设备安装、脚手架使用、搭设与连接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安全事故隐患。如施工用电未能严格执行新的用电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配电箱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临时用电系统未实行两级保护;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型机械设备安拆人员证件不齐;模板支撑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如河南省卫校学生公寓工程现场,物料提升机断绳保险、超高限位不灵敏,卸料口安全门、卷扬机滚筒保险不可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对照自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各受检地区要继续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北京市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天津市要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江苏省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河南省要尽快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湖南省要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基础较差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监控;四川省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广东省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工作;陕西省要尽快理顺冶金等建设项目的监管体制,明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

  (二)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和规范安全监管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范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监管程序,保障工作条件。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层级监督制度、重大事故约谈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地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施工活动,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把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实际支付和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有效监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编制及支付计划情况;在检查施工现场时,要严格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使用费用等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

  (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表: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评价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评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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