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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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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5月9日部党组决定,调整和健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
一、职责
1、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
2、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
3、研究和部署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
4、研究和决定由我部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5、研究、部署建设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
二、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二)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
报告制度
1、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签报由有关司负责人签字后,立即向主管部长报告。
现场调查制度
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有关司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有关司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必要时,分管部领导赴现场督查。调查情况要及时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汇报。
汇报制度
3、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死亡人数少于10人,但伤亡总人数超过2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到建设部汇报。
查处制度
4、建设系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有关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并监督执行。
附: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部 长 汪光焘
副主任:副部长 郑一军
成 员:总工程师 金德钧
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谢家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王素卿
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张鲁风
城市建设司司长 李东序
城乡规划司司长 唐凯
标准定额司司长 杨鲁豫
办公厅主任 齐骥
科学技术司司长 赖明
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制定房屋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房屋工程(包括房屋拆迁阶段)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承担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联系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建筑市场管理司
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绩效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安全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城市建设司
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负责保修期外各类已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监督执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城乡规划司
制定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在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中,作好城市安全有关内容和规划选址地质安全的审查工作。
六、标准定额司
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部管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由于标准问题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公厅
负责建设部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统一对外口径;负责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指示和意见。
八、科技司
将安全生产纳入建设部科技进步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
九、稽查办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另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全国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成果;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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