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医院经营效率、推动医院之间竞争,使医院有条件自主经营,英国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形成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医院托拉斯(HospitalTrusts,HT)。
根据英国1990年的社区保健法案,英国医院托拉斯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主席由卫生大臣直接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医院的总体经营战略,监督政策执行,并保证HT财务安全。另外,还有两名以上非执行董事来自地方社区并由地区卫生局任命,职责是提出建议,改善医院工作效率。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HT的高层决策能自觉地协调医院利益和公众利益,并体现了政府和社区目标在医院管理决策当中的导向作用。成员报酬均由卫生大臣依据财政部的预算水平来决定。
医院的院长主要由董事会主席和非执行董事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任命,通常采取短期聘用合同(可续约),支付与绩效相关联的工资。院长并非全是医学出身,更多的则是由管理、经济、法学等专业专家,通过岗位职业化培训后就职,甚至各科室主任也必须取得管理硕士学位或通过管理专业培训后才能担任。而对于临床出身做管理的对象,在其从事管理工作之前,也必须接受半年到三年的正规管理知识培训。
在方面,HT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可以不受国家工资标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限制,主要通过与员工的谈判达成,还有不少HT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如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等,以保证人事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
英国公立医院改革后,随着医院托拉斯自主权的加强,政府通过各级卫生管理部门对HT的直接监管能力逐渐被削弱。但随着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HT,在确保国家对卫生服务体系控制的前提下,在财务、人事和日常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放权与监管相结合,更加落实了公立医院的责任。
日本:院长+事务长医院管理的最佳拍档 日本院长职业化模式与其经济现状、文化传统、管理理念、医院起源息息相关。较之以企业化管理的欧美医院管理模式,日本模式独具特色。
院长必须是医学出身 日本医院运行遵循的是从理事会到院长直至一般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直线式领导体制。由于院长必须负责经营管理和医疗业务,因此日本的法律规定,不论何种性质的医院,其院长(包括副院长)都必须由医师担任,且多数是知名专家、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特别是大型医院院长。当然,能否当上院长,还必须看本人是否具备医院管理知识和医院领导才能。
院长主要由职员投票选拔,再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委任。院长都有任期,一般三年一届,可连任二届,期满后或从事原来的工作,或到他方继续任职。
日本民营医院是医院主体(占总数70%以上),民营医院院长职业化代表了日本职业化院长总体趋势。民营医院在选择院长时也会更倾向于有影响的医学专家提高医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更好地产生品牌效益,这与我国的临床专家型院长的作用有异曲同工之处。
事务长与院长相得益彰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医院要求医学专业人士必须同时负责医疗业务经营管理,事务长这样一支职业化管理队伍便应运而生。
事务长是专修经济和管理学的专职人员,权力高于我国现在分管后勤总务的副院长,受院长领导,专职财务科、供应科、人事科等非医疗业务管理,同从事专业的院长二者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在对外事务上,院长是医院的象征,事务长则是院内事务的总管;对内部管理而言,院长是统帅,负责院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发展方向的规划,而事务长是除了医疗工作外的具体事务的总负责,具体实施经营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法律规定限制了事务长的晋升,为院长和事务长的责权利划分了明确界限,使得院长专心致志于临床医疗,从而保证了具备临床背景的院长专业业务得以继续。加上病人自付比例较低,且医院管理体系完善,因此,日本院长承担的任务普遍不如我国医院院长繁重和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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