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收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对采购人来说,他们之所以要采购都只是为了特定的工作需要,因而,他们对采购项目一般都会有其具体的要求。如,采购什么样的质量档次?什么样的指标、技术、配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何特殊要求等等。
这样,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为采购人代理采购之前,就只有向采购人全面收集这类需求信息,才能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时刻体现出采购人的需求,也才能准确地把握采购工作的方向性,从而增强评标工作的目的性和准确性。
认真筛选并审定适合于采购人的有效评标因素。由于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提出的需求,仅仅是从其本身角度来考虑的,并没有顾及到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这就导致采购人提出的这些要求有的就不合理,如,变相指定采购品牌、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等,而有些采购需求根本就不能给予满足,如,超出职能或工作需要追求采购项目的多功能、高配置、高档次等。
这就需要根据采购人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和需求,对其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不现实的要求后,从中筛选出适合于采购人职能需求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标因素。
科学合理地划分评标指标的功能大小。在确定出评标工作所必须要考虑的所有评标指标因素后,还要根据这些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等级、排次序,并以具体分值(即权值)比例来反映每个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对起核心和关键作用的指标因素,要重点和优先考虑,并赋予其较高的权值比例;对一般性、影响力不大的因素,则给予较小的权值。
这样通过研究各项评标因素的权值大小,有利于把握重点的评标因素及其审核环节,便于防范和遏制评标工作中的各种麻木性和随意性,能够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将拟定的评标指标向采购人征求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了具体的评标指标因素后,在对外公开之前,必须要先行征求采购人的意见,看看这些评审因素或评价尺度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如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则就可以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而如果采购人认为尚有不足之处,且要求是合理的,则采购代理机构还得要进一步考虑采购人的建议或意见。以使评标指标的设置对采购人来说要合理,对潜在的投标人来说,必须要公平。
保障评标指标科学合理性的有效措施 评标指标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九条和《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的第十八条都明确地将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这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据以招标、供应商据以投标的重要法律文件。
由此可见,这评标标准也就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其极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评标指标,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这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评标指标未征求采购人意见的,不得列入招标文件中。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后,就必须要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用的评标指标必须要充分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用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要向采购人充分公开,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要求。凡没有向采购人征求意见的评标指标就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入招标文件中对外发布,以免影响和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
对因评标指标选用不当而造成重大损失等事件的,要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因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指标的筛选时,不能严肃认真或玩忽职守而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正,甚至于影响采购项目质量的,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或刑法的,还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以促进各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要充分重视评标指标的筛选和审定工作,切实从源头上维护采购人的正当利益。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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