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受采购人委托的,已经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界定,采购人不需要再介入实际操作。我们知道,评标现场只有评委有资格进行评判,原则上任何人没有资格干扰评委评标,这一点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形成共识了,那么采购人有什么条件可以介入评标呢,只有利用采购人评委身份,然而虽然采购人评标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与身俱来的不受监管的权力,使得采购人评标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战。由于委托采购协议书上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就为取消采购人评委创造了条件。
技术方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投标要求等内容都经采购人提供和审定,采购人没有必要再参与评标。目前任何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都是由采购人提供的,采购中心都按照采购人的方案进行前期操作,而且招标的相关材料都是经过采购人审定的,那么采购人再参与评标似显重复,有对采购中心不放心的嫌疑,甚至有图谋干预的倾向。其实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中心的精心策划下,采购人没有必要参与评标,而且我们知道,采购单位对于政府采购采购人评委的指派很不规范,随意性很大,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采购人评委是由财务人员充当的,由于他们对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对采购程序一窍不通,明显存在着一定的采购风险,评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将会受到质疑。
采购方案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是重要条件。假如采购人不参与现场评标,势必对采购方案的完整性与合理性提出了较高要求,甚至还要考虑到采购人是否对采购机构表现出信任等方面因素。其实对采购人来说,真正的公正性要求不说挂在嘴边的话语,要体现在行动上,那就是尽量不参与现场凭标,充分放权而信任采购中心,只要设定好要求与程序就足够了。采购人不参与评标,可能会有一段时间不适应,也有可能按照程序评定出来的供应商不一定是采购人最爱,但是只要采购机构秉公办事,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技术方案和要求,从长远目标看,采购中心的工作是会得到采购人认同的。
采购人被取消了评委资格,但可以参与评标现场的监督,是委托人对被委托人的监督,也可以就开标现场有关技术性方案作出解释。采购人不参与评委的决断,并不是说采购人就逍遥自在,放弃对采购项目的关注。为了防止采购人缺席而导致需求方面的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可以邀请采购人代表现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而且目前政府采购项目都是这样做的,有现实基础,只是改变身份而已。采购人代表可以就开标现场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提出要求与方案,但没有直接评标打分的权力,通过这样的方式避免采购人权利过大,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集体选择中标候选人的工作正常开展。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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