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供应商不须凭票入场,理由是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活动不设门槛,如果限定只有购买招标文件或接到询价通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采购活动,就说明招标方已设置了门槛。
第二种观点认为供应商须凭票入场,理由是维护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有序竞争,招标工作应遵循一定程序,而先购招标文件再投标才不会扰乱秩序,无票入场即意味着投标人身份的不合法,对于招标方而言,最大的心病是无票入场的供应商是否有陪标之嫌,另外,允许无票入场,会加剧无效标数量,导致采购时间以及成本的增加和浪费,且对获取标书的供应商到底有多少,招标方心中无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标前答疑等活动根本无法组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鉴于法律规定和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笔者基本认同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购买招标文件就是招标方设置的门槛不能成立,真正影响供应商投标的门槛应是不合理的特殊资格条件,但第一种观点也有其合理内核,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应做细做实工作,让想了解招标信息的供应商都有足够的时间提前量来了解信息,让愿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能轻松的手持一票。
二、面对没有门票的供应商投标,招标方是拒还是迎? 政府采购强调公开性,供应商又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招标方绝不能简单粗暴地封杀无票入场的投标供应商,当然也不能不加防范地双手欢迎,招标方毕竟对这样的不速之客毫无了解,连联系人姓甚名谁、电话等最基本的信息都一无所知,是否为假投标真陪标更难考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无票入场的供应商展开调查。
一要审查其获取标书的渠道。可通过直接询问、多点核实、其它供应商指证等方式掌握其标书的来源,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要排除其陪标嫌疑。在同一个招标采购项目中,通常,因供应商之间有竞争性,已购标书的供应商总希望自己是最后一家,对手越少越好,一般不可能学雷锋式的向潜在竞争对手透露招标信息,通知其购买标书,因此,没买标书的投标供应商很可能受人之请前来陪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作出细致准确的判定。
对前来陪标的无票入场者必须断然地判定其投标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因时间来不及按正常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但却来投标的供应商,在充分征得其它供应商同意的前提下给予放行。
三、供应商还是先买票后上车好 从供应商来说,没买标书就意味着其获取标书渠道的间接性和非正常性,其获得的标书很可能是招标方的初稿、旧版本、其它供应商经过加工处理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令人担扰,招标方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也时常被此类供应商所忽略,后果可想而知,偏靶、脱靶自然成了家常便饭,一矢中的根本不可能,同时还面临招标采购单位排除陪标嫌疑的诸多麻烦。省下标书钱,接下来很可能要花投标文件制作、差旅费、人员工资补助等冤枉钱,因小失大,供应商莫贪小便宜和充当陪标的枪手
假设无论是否购买标书,供应商都能投标,就意味着招标文件根本不存在出售问题,即便出售也根本无时间概念,供应商在开标前一天甚至当天仍可获取标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试想供应商该如何快速反应,带病投标问题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从这个角度来讲,招标方要求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凭票入场其实是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善意之举,笔者认为供应商不用把精力徒耗在是否购买标书的无谓争论上,先买票后上车虽传统,但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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