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主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需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①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监理、勘察与施工单位。
②劳动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项目安全措施的备案。
④特殊项目安全生产的报批。
⑤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勘察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责任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可或缺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建筑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遵守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在设计文件中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5)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重要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①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筑法》第44条规定,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有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交底及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分区管理、专项防护措施及污染控制、消防安全等等。
⑤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有持证上岗、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需对交易对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且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此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样,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渎职罪等。
3)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散见于《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责任编辑:玛门
信息发布:广州名易软件有限公司 http://www.myid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