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内容
2.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属财产保险。
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相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若仍不能确定赔付或给付数额,则应先予支付最低数额。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九、税收法律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和帐簿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申报
3.税款征收
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额,适用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低一等级的部分,适用高一等级税率计征税款,然后分别相加,得出应纳税款的总额。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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